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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取暖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00-12-01 17:25
  根据2000年11月9日第11次厅长办公会议精神,结合省崐政府后勤服务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及西宁市物业管理的有关崐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由厅机关管理的办公用房及住房所发生的取暖费用,崐统一由厅计财处负责向省政府后勤服务中心及有关单位结算崐取暖费,同时按照取暖面积,分别向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和崐住户收取。

  二、厅机关在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从2000年起,崐将财政补助的41元取暖费发给本人。

  三、厅机关在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住厅机关住房者,崐按现有住房面积,取暖期内每月每平方米须由个人承担取暖崐费1.00元,其余部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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