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照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0-11-08 11:56
再使用。
(二)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不得擅自处理,必须经过鉴别并经厅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才可以销毁。
(三)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的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用蓝黑墨水)。
(四)严把审核、复核关,使制发的公文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简短,确保公文高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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