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农村牧区医疗救助有关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9-07-19 19:57
给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补助金额小于垫付金额的,按实际应补偿金额结算,不足部分由救助对象缴纳。救助对象确实无力缴纳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一定程序审批后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核报。
三、对高血压、糖尿病两种慢性病实行定额补助
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患者,经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并出具证明,填写《慢性病定额补助审批表》,由县民政局、县合管办共同审批,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的定额补助。补助资金由县民政局从大病救助资金中列支,并做好登记建档工作。
其他规定仍按《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
5/1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版
登录
11/06 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