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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村牧区医疗救助有关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9-07-19 19:57
最高垫付1500元,在州(地、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最高垫付2000元,每年每人只能申请一次。

  垫付资金从民政部门预拨到合管办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四)结算方式

  定点医疗机构对垫付的费用和项目做出详细记录,并由医疗救助对象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监护人)签字认可。垫付资金由县民政局(合管办)直接划转到医疗救助对象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交救助对象本人、亲属或监护人。患者住院治疗结束后,合管办先按新型合作医疗规定报销,然后按医疗救助程序和比例核销垫付资金。医疗救助补助金额超过垫付金额的,扣除垫付资金后,其余部分由合管办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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