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刷新 返回 登录
关于调整农村牧区医疗救助有关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9-07-19 19:57
病救助资金垫付办法

  (一)垫付对象。在本地州、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住院的下列人员:

  1、五保对象;

  2、患有(1)尿毒症(肾衰竭);(2)恶性肿瘤(3)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肝坏死)患者,住院治疗并持有《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牧区困难人口医疗救助证》的医疗救助对象。

  (二)垫付资金的审批

  救助对象在本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持州、县级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大病医疗救助审批程序和规定,由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垫付。

  (三)垫付标准及资金来源

  救助对象在乡镇卫生院治疗的最高垫付1000元,在县级医院住院治疗的

3/1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资讯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版 登录
11/06 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