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农村牧区医疗救助有关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9-07-19 19:57
病救助资金垫付办法
(一)垫付对象。在本地州、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住院的下列人员:
1、五保对象;
2、患有(1)尿毒症(肾衰竭);(2)恶性肿瘤(3)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肝坏死)患者,住院治疗并持有《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牧区困难人口医疗救助证》的医疗救助对象。
(二)垫付资金的审批
救助对象在本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持州、县级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大病医疗救助审批程序和规定,由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垫付。
(三)垫付标准及资金来源
救助对象在乡镇卫生院治疗的最高垫付1000元,在县级医院住院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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