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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村牧区医疗救助有关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9-07-19 19:57
各州(地、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

  我省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自2004年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民政、卫生、财政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医疗救助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目前,随着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逐年增加,现行的救助标准已很难满足贫困农牧民群众看病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牧区困难人口医疗救助工作有关救助标准及规定调整如下,请各地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相关救助标准的调整

  (一)提高救助对象门诊费和大病救助补助封顶线标准

  1、门诊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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