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00-11-02 11:27
管单位审批,即: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条例》要求,对自查后提出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查,即: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核准登记;检查验收,即: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复查登记工作检查验收。
五、各阶段的时间安排,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省厅不作统一要求,但西宁市复查登记试点必须在 2000年1月底以前完成,其余各地最迟在2001年3 月底前完成复查登记工作。2001年4月至5月,省厅将对各地复查登记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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