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0-11-02 11:16
规定编制档案目录及检索工具,科学规范地管理档案。档案的目录及相关统计数据在第二年立卷、归档后送厅机关综合档案室归档。
6、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整理、 立卷后送厅机关综合档案室保管。
7、各处室局作废、更改后的印章,应及时交回档案室,以便统一整理印鉴档案。
8、各处室局配备有照相机、录像机、录音机等设备的,平时应注意收集音像、图片资料,对一些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底片、录音和录像带及其
形成的地点、时间、内容作标注说明后送厅机关综合档案室归档。
9、现北大街、西山一巷住宅楼、 厅办公楼都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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