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二000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0-10-31 11:08
企业年检报告》(一式五份)和本企业《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经当地民政、国税、地税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
2、企业所在地的民政局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提交省民政厅、经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进行审查合格后,颁发新式《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3、二000年度不参加年检的福利企业及未通过年检的福利企业和未能按规定上交福利生产管理费的福利企业按程序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4、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收费标准按青价综字(1992)176号文规定执行。管理费采取由民政厅在年检中统一收取的方法,并按规定比例逐级返
2/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版
登录
11/08 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