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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通知
日期:2000-09-21 14:58
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粮食坚决不能发放到灾区,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3、 救灾粮的发放要严格按照《青海省民政厅救灾粮发放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有偿使用,不得向无灾区安排或发放。
  4、本次救灾款只能开支粮价和运费,就近组织。 发放对象主要是既缺粮、又缺钱的最困难户,救济对象要准,救助面要小,户救济量适当放大。青南地区组织的救灾粮要适当考虑储备,御防雪灾的发生。
  5、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 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充分协商,通力合作,共同管好用好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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