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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西州政府《关于驻州省属国有农牧场土地使用界线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办理意见
日期:2000-09-12 12:42
  2000年9月6日转来海西州政府《关于驻州省属国有农牧场土地使用界线有关问题的请示》西政(2000)62号文收悉,现将我们的意见答复如下:
  国有农牧场土地使用范围及所有权、使用权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而民政部门进行的勘界工作,是行政区划管理的一部分,即用法律手段明确省、州、县、乡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在民政部门明确勘定省、州、县、乡行政区域界线的基础上,各国有农牧场的土地、草原使用界线应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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