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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财政协调配合做好救灾救济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0-07-28 11:47
排及救灾款物到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救灾款物及时准确地投放到最困难的群众手中。

  3、民政、财政部门要定期、 不定期地对救灾款物的落实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青海省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办法》和《青海省救灾粮发放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操作,增加救灾款物发放程序的透明度,以保证救灾款粮发放的公平、公正、公开。杜绝优亲厚友、平均发放、挪用、截留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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