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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财政协调配合做好救灾救济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0-07-28 11:47
下具体要求:

  1、 今后各地民政部门在向省民政厅汇报和反映灾情情况,申请解决救灾款物时,必须同时抄报省财政厅,以便民政、财政部门共同掌握了解各地的灾情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安排救灾款物,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2、各级民政部门深入灾区察看灾情, 要主动邀请财政部门协查,并对受灾人口、受灾面积、成灾人口、成灾面积、缺粮人口、缺粮数量及需要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等基本数据与农牧、统计等部门相互通报,取得共识后同时上报民政、财政部门,力求灾情数据的准确性。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灾情的调查、救灾款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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