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日期:2000-07-18 14:10
等每人每年提高18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6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9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青民发[1999]7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在乡西路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份别提高50、40、20元。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及时准确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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