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青海省社会团体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0-07-17 14:00
为加强《青海省社会团体收费票据》(以下简称《社团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社团票据》管理制度,针对目前《社团票据》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青海省财政厅下发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青政综字第[1998]653号)的规定范围使用《社团票据》,其它收费一律不得使用《社团票据》。对擅自扩大收费项目使用《社团票据》的社会团体,社团管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社团票据》购领时,必须持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的介绍信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副本购领,
1/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版
登录
11/06 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