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排救灾储备物资的通知
日期:2000-07-07 13:30
、地救灾物资仓库和各地区有关县的救灾物资仓库,除各地自筹资金储备的物资因灾经县政府批准可动用外,省厅储备的物资不得随意动用。各地因灾无法解决的困难确需动用时,必须先书面上报省厅,待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按照《青海省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的要求,救灾物资储备的总量在2000年县级不少于5万元。 其中由省厅安排价值4万元的省级物资储备, 各州县从地方本级财政安排的地方救济事业费即1704款中自行组织储备价值1 万元的救灾物资,使总量达到5万元。 给各县安排的救灾物资品种和数量见附表。
三、已安排救灾物资储备的各级救灾物资仓库要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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