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排救灾储备物资的通知
日期:2000-07-07 13:30
根据国家民政部2000年救灾工作会议和《青海省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精神,为进一步搞好我省救灾救济工作,增强应付特大自然灾害以及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快速反映能力,掌握救灾救济工作的主动权,提高救灾工作的时效性,经省厅研究,决定对全省州、地救灾物资仓库建设任务已经完成,仓库建设管理工作比较规范的县,安排并储备一部分省级救灾物资。今后省厅将根据各地仓库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各地的储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批安排的救灾物资储备为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省厅所有,由省厅分散储备在各州
1/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版
登录
11/06 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