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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0-07-04 13:19
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及时准确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定 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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