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0-07-04 13:19
提高15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80元 ,二等 、三等每人每年提高60元。(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9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青民发[1999]7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 每人每月份别提高50元、40元、2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四、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标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各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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