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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0-07-04 13:19
  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0]133号)的精神,从2000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 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6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二等每人每年提高360元,三等每人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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