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通知
日期:2000-05-20 16:35
救济事业费。
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充分协商,通力合作,共同管好用好救灾款。救灾款的分配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特别是救灾款要重点用于救济重灾区和重灾民,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有偿使用,不得向无灾区拨款,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临时社会救济,不得截留、挪用。要确保救灾款及时足额地兑现到灾民手中,保证灾区的社会稳定。
三、要加强对救灾款拨付、使用的监督,并要严格救灾款物的发放程序。对救灾款的分配,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其使用情况,要追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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