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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资金专户的请示
日期:2000-02-23 11:55
的范围,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真正成为最后一道安全网。
  (4)建立保障资金专户后,各州(地、 市)保障对象总数、所需的保障金等,要按月及时要上报报表,以便汇总并核拨下月保障资金。保障资金的兑现发放工作逐月进行,确保城镇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
  (5)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 严格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保证低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利用低保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也不能用于财政平衡。
  (6) 存入社会保障救济财政专户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原则上按季度结算一次利息,利息所得全额并入保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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