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资金专户的请示
日期:2000-02-23 11:55
活保障金时,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社保处根据核定的保障计划,全额下拨到州(地、市)财政部门,州(地、市)财政部门根据所辖各县保障制度的运行情况,将所需保障资金直接全额拨付给县级民政部门。州级有低保对象的地区,直接拨付到州民政部门。
二、专户资金的管理
为了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保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对保障资金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1)省级财政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省财政厅社保处统一管理,各州(地、市)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不承担资金的筹措,只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
(2)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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