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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第三批救灾粮指标的通知
日期:2000-01-06 17:06
调完的由调入地区民政部门向调出单位支付保管费用和利息。粮款由省民政厅与省粮食储备管理局按有关协议统一结算,省粮食储备管理局凭各粮食库点的出库单、质检单、民政部门的介绍信与各粮食企业结算。
  四、加强对救灾粮组织发放的管理工作
  各地民政、粮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救灾粮的发放工作,确保救灾粮按时、保质、保量的发放。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检验粮食品种和质量,核查粮食样品和质量检验证明,严格按照《青海省救灾粮发放管理规定》和《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救灾粮发放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办理。各地粮食部门要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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