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5-03-26 10:13
和《青海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拟对上述3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述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行政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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