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4-11-01 10:05
办法》第十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以上7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由于上述7家社会组织变更办公地址未报备,联系电话均不能接通,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请相关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行政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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