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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4-07-31 15:40
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拟作出撤销登记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1、青海省润青志愿者服务中心;
  2、青海省德益公益服务中心;
  3、青海省藏区爱施贫困救助中心;
  4、青海长江书画摄影艺术研究院;
  5、青海省江河旅游文化交流中心;
  6、青海省渔业协会;
  7、青海省治理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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