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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日期:2024-12-18 14:44
71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批准。
  第三条 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名应当包括:
  (一)本名以及其别名、化名等;
  (二)文艺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名称。
  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人名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四条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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