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告
日期:2024-02-02 14:55
用场所。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青海省民政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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