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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试行)
日期:2024-02-23 10:41
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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