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刷新 返回 登录
青海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试行)
日期:2024-02-23 10:41
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

5/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资讯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版 登录
11/05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