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试行)
日期:2024-02-23 10:41
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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