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试行)
日期:2024-02-23 10:41
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合理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裁量权基准,是指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行使裁量权的具体规范。
第四条 实施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裁量。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必要、适当,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别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
2/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版
登录
11/05 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