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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试行)
日期:2024-02-23 10: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法治民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适用办法。
  第二条 全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简称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宗旨和原则对实施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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