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下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办法
日期:2010-03-10 11:06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县级民政部门是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低保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规定主管部门对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每季度审核一次,农村低保对象每半年审核一次。规定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与促进就业的联动,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的相互衔接,保证动态管理进出渠道规范、顺畅。规定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对辖区城乡低保对象整体情况进行检查,州(地、市)民政部门在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对本地区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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