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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6年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6-08-03 18:22:37 浏览:


各省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就开展2026年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在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一)申请参加评估的省级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

2.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

3.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距有效期满不足1年;

4.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申请重新评估。

社会组织申请重新评估的,应当按照年度评估工作有关要求提出。重新评估只能申请1次。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2年内申请重新评估的,可以适当简化实地评估的程序和内容。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按照规定参加2025年年度检查或者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2.2026年度或者2025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罚款以上行政处罚;

3.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视情况抽取部分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对其进行跟踪评估。

二、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三类组织类型,实施分类评估。评估内容重点围绕省级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5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分。

三、评估时间安排

评估工作于20268月启动,预计10月完成。

第一阶段:申请报名(83810日)。自愿参评的社会组织登录青海省社会组织综合管理平台,进入评估管理模块填报申请信息,经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打印评估申请表,并于810前报送至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第二阶段:资料准备及实地考察评估83930日)。通过资格审核的社会组织依据评估指标准备评估所需证明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并整理成册备查。评估专家组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确定各项评估指标分值,形成初步评估等级

实地考察评估前,参评社会组织联系有关部门提供《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评价表》(详见附件4-1),无业务主管单位且无行业管理部门的社会组织无需提供。考察评估工作结束,参评社会组织对评估情况进行签字确认,后续将不再接收任何补充资料(评估专家组、第三方评估机构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阶段:审议公示及确定评估等级1011031日)。评估委员会初步评估等级进行审议并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评估等级证书和展示标志。

四、评估要求

(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省级社会组织参加评估,社会组织评估费用由省民政厅承担。

(二)各参评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并积极配合评估专家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评估资料,确保高质量完成评估工作。

五、评估结果运用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90—100分为5A级80—90(不含)分为4A级7080(不含)3A6070(不含)2A50-60(不含)分为1A级。评估等级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评优评先、列入“红名单”、申请公开募捐和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相关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1.全省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点击文件名称即可下载,下同)

2.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

3.全省性基金会评估指标

4.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评价表

 

 

                                                          青海省民政厅

                                                        2026年8月3日

 

 

(联系人及电话:赵岚 0971-6106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