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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按期 换届提醒督促工作指引》的通知

日期:2026-04-20 11:18:03 浏览: 次

 

省级各行业(综合)党委,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州)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现将《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按期换届提醒督促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海省委社会工作部      

                            中共青海省委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青海省民政厅

                        2026年4月14日

 

  

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按期换届

提醒督促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健全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全面领导,推动换届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全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党委社会工作部门统筹指导、登记管理机关提醒预警、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商会规范落实”的换届工作长效机制,坚持党建引领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履行统筹指导职责,具体包括:

    (一)指导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建立换届台账。

(二)向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作出所属行业协会商会换届提醒。

(三)做好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审核和任职管理。

(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按期换届,确保行业协会商会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第五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提醒预警职责,具体包括:

(一)建立“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换届动态管理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制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届期、预警时间、换届完成情况等信息,确保换届过程可追溯、可监督。台账应于每年1月15日前,送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备案。

(二)提前预警。行业协会商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登记管理机关通过“青海省社会组织综合管理平台”线上发出换届提醒,并确保行业协会商会收悉。同步向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推送预警信息,由党委社会工作部就换届工作向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作出提醒。

(三)负责换届结果的备案管理,并将换届完成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

第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切实履行督促指导职责,具体包括:

(一)根据党委社会工作部制发的《行业协会商会按期换届提示函》(附件1),跟踪掌握所属的行业协会商会换届工作进展。

(二)对任期届满前2个月仍未启动换届筹备工作的行业协会商会,书面进行提醒,并与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负责人或理事长(会长)开展谈话,协调解决换届中的困难,督促按期换届。

(三)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在换届工作中同步谋划党组织建设,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督促换届后及时调整、健全党组织设置,并指导党组织按期换届。

(四)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和已脱钩)拟任负责人人选初审,初审结果报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复核。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所属行业协会商会(双重管理的)拟任负责人人选进行审核。

第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承担换届工作的规范落实职责,具体包括:

(一)收到登记管理机关线上提醒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报告换届计划(附件2)。

(二)换届前,成立换届筹备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织书记担任;未建立党组织的,由上一届理事长担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换届工作,按照《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指引》,做好负责人人选的提名,准备人选审核材料,向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人选审核申请。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选举。

(三)换届时,按照选举办法依法依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完成民主选举,确保选举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四)换届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报送换届结果,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换届的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布,下发限期整改文书。

(一)针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行业协会商会,依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视后续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相关法规政策建议取消其免税资格等优惠政策。

(三)整改完成前,不得参评全国及省级先进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不能评为4A以上等级,其负责人不得评优评先。

第十条  本指引由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业协会商会按期换届提示函、换届计划(模板)(点击名称即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