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务实举措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近日,海东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村(社区)“两委”成员年度报酬和加强村(社区)组织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通过建立“三项机制”,增强村(社区)综合保障能力,夯实村(社区)为民服务基础。
建立村(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保障机制。为保障村(社区)组织有效运转,从2023年开始,在省级规定大村(3000人以上的村)4万元,小村(3000人以下的村)3.5万元的标准基础上,将村级组织年度运转经费提高到每个大村5万元、小村4.5万元。社区组织年度运转经费在省定每个社区5.8万元的基础上,提高到10万元。同时,各县(区)财政按照每个村(社区)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落实服务群众经费,确保基层组织高效运转,有足够经费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建立社区干部报酬逐年动态增长机制。严格执行省级关于建立村(社区)“两委”成员报酬体系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要求,坚持村“两委”成员年度报酬按照全省统一的“基本报酬+4项补贴”报酬体系执行,社区工作者报酬按照全省统一的“3岗17级”报酬体系落实,测算基数按照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月均可支配收入调整,实现逐年动态增长,激励村(社区)干部认真履职,激发干事创业热情。
建立村干部报酬与考核等次挂钩机制。按照《青海省村(社区)“两委”成员考核办法(试行)》规定,落实村“两委”成员年终考核奖励制度,以村“两委”成员总数的5%确定“优秀”等次,按照每人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通过建立村干部报酬与考核等次挂钩机制,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为提升全市基层治理工作水平、推动基层治理取得新成效奠定坚实基础。
编审:朱彦清 编辑:霍艳珺 供稿:冯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