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保障群众基本殡葬权益,近日,青海省下发《关于全面启动全省新一轮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调整评估工作的通知》(青民发〔2022〕111号,以下简称《通知》),从原则、程序及具体实施等方面,对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调整评估工作做了明确要求,计划于2023年上半年全面完成。
充分把握原则。《通知》明确了各地提出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调整意见建议应把握的原则和具体调整办法。要求全面考核已划定的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政策落实情况,查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调整评估工作做好充分准备。要准确把握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调整的基本原则,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已划定的火葬区仍为火葬区,可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对覆盖区域进行细化调整,未划定火葬区的区域一律为土葬改革区,牧区原则可化为火葬区。火葬区群众一律实行火葬,区域内禁止遗体土葬和骨灰装棺再葬;土葬改革区农村实行集中安葬,仅限本村户籍居民进行土葬,禁止非本村户籍居民进行土葬;民族地区或少数民族家庭可按照本民族的习惯自行选择安葬方式。
明确具体要求。《通知》明确了此次调整评估工作,坚持贯彻落实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总方针,按照体现人文关怀、注重差异、满足要求、确保问题的原则,对条件成熟的区域调整为火葬区,对已划定火葬区进行全面严格的考核评估,对覆盖范围进行细化,将区域精确到乡镇(街道)一级,有条件的地方精确到行政村(社区),实现区域间地理空间无缝衔接。要求各地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及省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依法开展调整评估工作。
规范实施程序。《通知》明确了各地自下而上研究提出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调整方案的程序。村(居)民委员会研究本村(社区)应划定为哪种区域,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明确本辖区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覆盖范围,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审定,报各市(州)民政局审核;市(州)民政部门汇总各县(市、区、行委)建议后形成调整意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形成调整方案,报省民政厅评估;省民政厅开展评估后,汇总提出全省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调整意见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研究审定。
《通知》还要求各地高度重视调整评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并加强督促指导。
编审:李玉峰 编辑:山永鹏 供稿:许华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