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助推全省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青海省民政厅于近日出台《青海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我省社会团体年检适用范围、年检内容、年检程序、年检结论评价依据、年检费用、整改处理、信用管理、行政处罚等内容明确做出规定,共计19条。
《办法》明确上年度6月30日前在我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主要对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党建工作开展、按章程开展活动、财务、换届、变更登记、备案等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规定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将纳入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对列入红名单的社会团体,适当减免年检程序;对未按时参加年检或“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社会团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办法》的出台使我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社会团体参加年检时进一步明确了评价标准,给予年检结论将更加精准,年检效率将进一步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