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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时间:2009-12-23   来源: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作者:刘海宁 要情[145]  浏览次数:27350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经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经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具体调整情况是: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提高15%;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25%;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份别提高140元和100元;城乡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含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
另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

 编审:那永成 编辑:刘西成 供稿:刘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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