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依据

青海省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21-04-25   来源:社会事务处   浏览次数:2086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文件精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文件精神,按照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有关部署,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优化服务方式,丰富办事渠道,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以任意地申请、户籍地审核审定及发放的形式办理。自4月22日起,申请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向全国范围内的任何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进一步便利残疾人异地办理,提升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
  二、主要内容
  (一)工作内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是指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办理流程中的申请提交和受理环节实现“跨省通办”,申报材料由乡镇(街道)初核、残联复核、民政审核、资金发放等环节仍由户籍地负责办理,是在坚持现有政策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切实方便残疾人办事。
  (二)办理程序。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主要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进行资格认定申请的异地代收、推送户籍地审核、办理结果反馈等环节。各地既承担外地户籍人口在本地提交申请的受理工作,又承担本地户籍人口在外地提出申请的审核工作,具体为:
  1.受理外地户籍人员申请。当外地户籍残疾人到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提交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时,应将申请人身份证号输入系统查验是否为残疾人,并查看其户籍属地残疾人两项补贴申办要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在申请材料收齐后及时录入系统并于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补贴受理窗口。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收到业务属地反馈的办理结果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记录。
  对于申请人为非持证残疾人,或申请人出具的残疾证在系统查验不到的,或不能提供户籍属地所需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有特殊情况的要通过系统内提供的户籍属地业务联系人沟通解决。
  残疾人享受补贴政策的类型及标准由业务属地负责解释,因全国各地补贴对象范围可能不一致,在异地受理申请时只需要申请人提交所需材料即可完成申请,受理地不负责对补贴资格进行认定或其他形式的审核。
  2.审核本地户籍人员异地提出的申请。各乡镇(街道)应每天查看系统,收到外地推送的申请后,应与其所属村(社区)确认该申请人是否为本地户籍人员,如户籍已迁出,则应将结果反馈受理地,请受理地重新推送。确属本地户籍的,应仔细审核推送的申请材料,并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查验其是否享受低保、特困供养、孤儿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不能简单以有无低保证、特困供养证、特殊儿童保障证作为判定依据。符合条件的,根据情况按我省政策解决补贴类别、标准并按程序提交县级残联组织、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审定,经审定符合补贴条件的,纳入补贴范围,从提交申请当月其计发补贴。在乡镇(街道)初核、残联复核、民政审定过程中任一级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申请人受理地,并说明具体原因。整个审核审定流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服务模式。各地要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业务,全面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各地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建立数据比对和共享机制,按月开展补贴对象数据筛查比对工作,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事项受理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在全国系统中留存,受理地不需接受、转寄纸质材料。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落实,各地民政、残联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具体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对因行动不便等特殊原因未审办残疾证的残疾人,采取多种方式主动服务,予以鉴定办理,对残疾证过期的应尽快组织开展复核换证工作,对其他情况的情况,可按照 《青海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青民发[2016]22号)规定和残联系统有关安排部署,对其是否仍具有残疾人身份做出认定的依据。对户籍已迁出但残疾证未随迁的残疾人应尽快予以迁转,避免在异地受理申请和推送申请的过程中发生错误。定期开展持证残疾人生存验证,避免死亡、失联人员领取补贴的现象发生。乡镇(街道)应保证民政工作人员每天在岗受理异地申请,每天查看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及时接收和办理本地户籍人员在外地提出的申请。
  (三)做好前期准备。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主要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操作,各地民政部门要抓紧做好系统相关准备工作。一是于4月15日前登录系统,完善本地业务办理须知,检查完善各级管理员账号,对轮岗、调出人员账号信息进行更新;二是于4月底前全面核对系统内补贴对象数据,务求系统内已录入补贴对象数据同实际数据保持一致,并在以后的补贴受理审核审定及补贴发放工作中同步完成系统内相应操作,做到按月保持一致;三是于4月22日前完成系统内已收到的网络在线申请进行处理清零,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补贴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并说明原因。省民政厅将定期检查各地系统内数据录入工作完成情况,对系统数据录入工作不到位的地区予以全省通报,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四)严把时限要求。根据民政部、中国残联要求,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于4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试运行,于4月22日起正式实施。各地要于4月15日起,按照正式办理要求和标准,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在试运行期间,遇到政策业务、技术操作等方面的问题,由市州民政部门及时汇总上报省民政厅解决,4月22日起全省正式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定期督促检查本地工作开展情况,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民政厅、省残联报告。省民政厅、省残联将定期检查业务办理情况,并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
  (五)开展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集中培训、政策解读、学习交流等方式,使各级干部、经办人员熟悉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政策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各类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政策,做到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联系人:旺姆       联系电话:0971-6114705
  邮箱:283138296@qq.com    传真:0971-6104227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上方广告
相关链接
青海新闻网 中央电视台CCTV 中华慈善网 新华网 青海新闻网 青海人民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Copyright 青海民政信息网-主办单位: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mzt.qinghai.gov.cn Reserved. | 青ICP备05001072号-8
信息中心:0971-6166130 政府网站标识码:6300000040
2006-2022 mzt.qinghai.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信息中心】
青公网安备 63010402000208号

党政机关
青海民政公众号
党政机关<标识>
网站找错
民政通办小程序
政府网站<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