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开展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及救助工作,保障我省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59号)、《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审核审批办法》(青政办〔2019〕92号)等文件规定,省民政厅、财政厅、医疗保障局、教育厅制定了《青海省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