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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青海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时间:2020-03-17   来源:社会救助处   浏览次数:16345
  2020年青海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2020年,全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十三届省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工作、民政兜底保障工作和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要求和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纪委监委集中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有关工作部署,结合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回头看”,进一步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不断拓展治理内容,深化治理措施,完善制度机制,狠抓政策落实落地,努力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切实为巩固脱贫成效和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坚强纪律作风保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效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深度贫困地区,聚焦社会救助领域的突出问题,聚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集中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和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问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集中治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农村低保等脱贫攻坚、疫情防控兜底保障工作中“四个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精准问题。重点整治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以及符合条件的返贫人口和建档立卡边缘人口“漏保”问题,进一步提升农村低保规范管理水平,着力防范化解基本民生保障领域重大风险,切实发挥好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 清理纠正农村低保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围绕应保尽保,将《青海省民政厅 财政厅 扶贫开发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民发〔2018〕65号)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治理重点,检查各地是否将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是否将符合条件的返贫人口和建档立卡边缘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将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标准的建档立卡低保户,核准收入后,列入渐退范围,给予不少于一年的渐退期,有效落实农村低保渐退机制。
  (二)清理纠正临时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围绕应救尽救,将《青海省民政厅 财政厅 扶贫开发局关于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青民发〔2019〕105号)和《青海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民发〔2018〕118号)落实情况作为治理重点,检查各地是否按规定将返贫人口和存在致贫、返贫风险人口纳入临时救助范围。重点治理临时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时效性不强,救助力度不大,乡镇“零”救助,临时救助线上线下数据“两张皮”,特殊个案未纳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等问题。
  (三)清理纠正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落实不到位问题。围绕应养尽养,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的通知》(青民发〔2018〕57号)落实情况作为治理重点,检查各地是否将有集中供养需求特困人员及时安排入住机构,分散供养人员是否能够得到专业护理照料,是否按规定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以及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等。同时,重点纠正失能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率达不到50%的问题。
  (四)清理纠正因疫致贫、因疫返贫人口兜底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围绕应兜尽兜,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将《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滞留我省湖北籍人员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青冠指办〔2020〕59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青民机发〔2020〕9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关心关爱困难群众开展社会救助“六个一”活动的紧急通知》(青民发〔2020〕10号)和《关于切实解决好疫情防控期间城镇低收入群体生活困难问题的紧急通知》(青民发〔2020〕15号)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治理重点,检查各地是否开展排查,全面了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以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家庭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因疫致贫、因疫返贫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五)清理纠正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办法落实不到位问题。依据《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青政办〔2019〕92号)文件规定,将低保申请审核审批时限作为重点治理内容。全面治理农村低保对象从申请到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是否能够准确界定共同成员;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是否按照要求对已纳入的低保对象进行长期公示;是否将已成年靠家庭供养无业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等符合条件人员单独立户;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受理其申请;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程序纳入低保等问题。
  (六)加大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整改落实力度。认真梳理分析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深入剖析问题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实行对账销号。
  (七)清理纠正救助补助资金监管不到位问题。认真落实《青海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18〕1309号)和青海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民政厅等多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青财办字〔2019〕2242号),深入排查资金筹集、拨付、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强化风险意识,加强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防范社会救助资金安全隐患。
  (八)清理纠正信息化运用不到位问题。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信息录入不及时、资金发放与系统不一致等问题作为治理重点。全面排查信息系统中人员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数据是否做到及时更新;所有救助申请是否均通过“一门受理、协调办理”信息系统录入;是否严格按要求录入人员类别、发放资金情况等信息;是否做到业务统计数据和财务统计数据一致。
  (九)清理纠正乡镇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各乡镇是否按照社会救助各项政策规定及时受理、审核、审批(临时救助乡镇权限和低保权限下放审批)各类困难群众求助事项;是否按照要求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是否按照要求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结果等。重点纠正将受理审核权限下放给村两委,当“甩手掌柜”,临时救助申请事项审核、审批不及时,救助时效不强等问题。
  (十)清理纠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到位问题。各地社会救助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是否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有关要求;购买服务人员是否按照规定数量派遣,是否符合岗位要求,派遣人员是否全部到岗;承接主体是否按照规定为派遣人员购买相关保险;是否组织第三方对购买服务工作开展绩效评估,是否指导承接主体建立健全财务、人员等管理制度。
  (十一)加大问题线索查办督办力度。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规范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投诉举报电话值守、事项办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重点线索,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强化以查处促整改。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肃查处专项治理工作中搞形式、走过场,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纸上整改问题,经办服务中不担当、不作为,脸难看、事难办问题,清理纠正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办结率不到位问题,以及农村低保等脱贫攻坚、疫情防控兜底保障工作中“四个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精准问题。
  三、工作措施
  (十二)完善制度机制。坚持边整治、边建设、边完善,及时总结提炼专项治理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查找制度机制建设不足和短板,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并逐步规范群众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和问题线索协查协办、直查直办、重点案件转办督办机制,制定相关工作流程,以制度化形式规范固化下来,形成长效机制。制定社会救助领域执纪监督问责行业标准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处理程序、结果运用,以及保障机制等主要内容,切实解决基层问责泛化的问题。
  (十三)加强项目化推进。各地要规范台账管理,按月更新工作台账。要建立2020年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台账,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层层压实责任。各市(州)民政部门从第二季度开始,将工作台账(分别于6月、9月、12月的25日前)和工作总结(6月5日和12月4日前)报送至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及时全面掌握各地工作进度,跟踪督促任务落实,并加强工作信息交流,及时总结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经验,通过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专项治理专栏等推广地区经验做法。同时,各市、州民政局从4月底按月及时上报查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民政厅党组会同驻厅纪检组定期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强化以案释纪,发挥震慑作用。
  (十四)加强实地调研督导。民政厅将适时组成督导组,深入脱贫攻坚任务重的地区、群众反映问题强烈及矛盾困难突出地区,加强实地调研督导,分析问题,查找原因,督促整改,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线索直接调查督办,推动问题解决。组织开展明查暗访,随机抽取或重点选择群众信电数量较多、反映问题性质恶劣、负面舆情突出的地方,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组织力量直接深入村组和居民家中,实地查看信息公开公示情况、抽查投诉举报电话值守情况等,面对面地向救助对象和群众问需问策问效。
   (十五)坚持“开门搞整治”。各地要继续通过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基层综合服务窗口等,加强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介绍,讲好专项治理故事,广泛动员引导群众关注和参与,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结合困难群众救助绩效评价工作,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救助对象、基层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开展问卷调查,用群众所得所感检验专项治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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