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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5-26   来源:社会救助处   浏览次数:22069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青政办〔2019〕92号)下发以来,大部分地区能够认真贯彻落实,主动作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低保审核审批更加规范,救助时限进一步缩减,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但同时,部分地区还存在低保对象收入财产认定不清,政策理解不到位的问题,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未得到及时有效保障。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也是脱贫攻坚战巩固提升之年,做好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是确保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制度安排,责任重大,意义特殊。为充分发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救助对象认定条件
  (一)进一步明确申请救助家庭收入核算内容。在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青政办〔2019〕92号)家庭收入核算要求的基础上,以下项目不计入低保收入范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高龄补贴;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及护理费;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和死亡职工的丧葬费;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社会捐赠款物中专项费用实际支出部分;其他经市、州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进一步明确申请救助家庭财产收入核算内容。一是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额不超过青海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或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不超过青海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均认定为符合低保家庭财产条件。二是申请低保家庭拥有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家中需要长期接送病人购买的机动车辆等生产生活用车,且原则上车辆购置价格不超过8万元(具体标准由市州级民政部门确定)的,均认定为符合低保条件。三是外出务工且无法提供收入情况的,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常住地灵活就业或零散就业的,按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难以确定务工地区的,按常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家中有劳动条件且无正当理由不务工务农的,有劳动能力成员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家庭拥有土地(草场、林地)的,按照实际拥有面积,结合当地上年度农作物亩产产量和农作物价格标准(草场、林地收益),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四是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费用(结合全省人均住房面积和当地商品房平均价格测算)部分,剩余补偿费不超过青海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的,认定为符合家庭财产条件。五是因意外伤害获得的赔偿金,水滴筹等网络及社会募捐收到的资金,原则上不纳入财产收入范围。六是低保家庭申请到保障性住房后因房租减免导致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继续纳入低保范围,酌情减发低保金。七是一年内,申请救助家庭非生产生活必须新购置商品房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范围。
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超出以上收入和财产规定的家庭,但经调查认为需要纳入低保等救助范围的,应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二、优化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程序
  (一)做好低保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结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切实提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组织协调、政策执行和服务群众能力。已开展试点的地区,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审批程序,优化民主评议、公示流程,规定办结时限,做到申请、审核、审批“一步到位”,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对于属于同一县区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由于公安户籍政策规定无法提供居住证的,由社区开具居住一年以上证明,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同时,进一步加大城乡低保等信息化系统使用力度,全面实现低保等社会救助网上审核审批,进一步缩短救助时限,提高救助效率。
  (二)全面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积极就业,民政部门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要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城乡低保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出低保标准后,要给予其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待其稳定解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城乡低保家庭未达到稳定解困、稳定脱贫标准的,继续纳入低保范围享受相关救助政策。
  (三)进一步加强核对结果的应用。全面做好申请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外还需将具有法定赡(扶、抚)养关系的人员纳入核对范围。低保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地区,要将核对权限同步下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核对的发起。同时,进一步加强核对结果的应用,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要及时启动复核程序,严禁将核对结果作为是否纳入救助范围的唯一凭据,避免出现任何形式的“一刀切”问题。城乡困难群众对于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无法提供佐证材料但是经调查核实不存在相关违规事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要出具情况说明并做好备案。现有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在提供佐证材料期间,继续享受低保、特困等相关救助政策。
  三、强化运用综合施救机制
  (一)进一步加大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对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或家人代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已成年靠家庭供养无业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视为单独立户纳入低保范围。
  (二)充分挥发各部门救助政策合力。在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基础上,对其中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或重病的,要及时落实临时救助政策,解决其急难问题。对经民政部门救助后家庭生活依然有较大困难的,要及时通过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统筹各部门救助资源,发挥各部门救助合力,有效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同时,民政、扶贫、住建、医保、残联等部门要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实现数据客观准确、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用共享,合力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畅通社会救助申请投诉渠道。全面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门受理”信息系统的使用,统一受理各类救助申请,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进一步健全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人员、驻村工作队、村(居)“三委”工作人员主观能动性,积极帮助由于不熟悉政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未主动提出申请的城乡困难群众办理救助申请,确保群众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进一步畅通救助申请、投诉渠道,在主流媒体、政府网站、LED大屏、宣传公示栏及时向外界公布社会救助申请、投诉举报电话,指派专人负责受理社会救助的申请与投诉事宜。对于各种申请和投诉电话,要建立相应工作台账,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分类处置,对账销号,并做好调查结果的反馈工作,确保群众反映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机制。全面落实《青海省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对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或试图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按规定列入失信范围并根据失信等级及时予以惩戒,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不得申请任何社会救助。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有失信行为的,要及时停止社会救助,对其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要予以追回,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强化三个主体责任落实
  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是政府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给付的性质,具有法定性。社会救助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低保审核审批的第一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低保制度落实的监督责任主体。对于低保审批权限下放的地区,要强化县级民政部门监督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主体责任和村(居)“三委”协助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做到各负其责,程序规范、救助精准,实现“兜底保障,应救尽救”。同时,全面落实社会救助考核机制,加大对主体责任落实的考核力度,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
  五、建立健全问责及容错纠错机制
  全面贯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责任追究长效机制,加大对低保等社会救助领域错保、漏保、人情保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县乡两级干部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作风问题,进一步提升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规范管理水平。同时,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审计、纪委监委部门的沟通衔接,探索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把救助工作人员主观上已尽职尽责,客观上由于难以预见的困难造成的失误与不作为、不担当行为进行区别对待,为基层民政干部营造敢干事、敢担当的工作氛围,扭转基层民政干部普遍存在宁可漏保也勿错保的消极心态,进一步激发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干事创业激情,提升基层工作积极性。
 
 
 
青海省民政厅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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