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
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化的必然要求,是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的关键环节,也是推进社会救助工作规范操作和科学化管理的重要前提。通过准确核算和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对于解决家庭收入核算难,救助对象认定难,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核对工作经验和成果。但个别地区在工作过程中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对核对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工作机制不健全、人员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深入推进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青海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第十九次省民政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政策,健全核对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核实准确、安全高效、部门协作的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新格局,不断提高核对工作高效便捷、精准核查的科学性,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规范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明确低收入居民经济状况核查认定条件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房屋、股权、债权;其他财产。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是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等。
二是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是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是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是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明确低收入居民经济状况家庭收入核算规定
一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收入的资料或银行发放记录认定。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根据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中的个人缴税或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认定;
二是外出务工且无法提供收入情况的,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是常住地灵活就业的,按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四是难以确定务工地区的,按常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五是家中有劳动条件且无正当理由不务工务农的,有劳动能力成员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家庭拥有土地(草场、林地)的,按照实际拥有面积,结合当地上年度农作物亩产产量和农作物价格标准(草场、林地收益),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
六是对于赡(扶、抚)养人应承担的赡(扶、抚)养费,一般按照司法、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没有相关法律文书的,按申请低保对象申报金额确定。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需提供相关材料;
七是对农村牧区建档立卡对象加入扶贫合作社或有产业帮扶项目的,按扣除成本后的实际收入计算;
八是申请救助家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的,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金额计算。
九是申请低保家庭中有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2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十是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抚恤等补助性资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颁发的见义勇为等各类非报酬性奖励资金,各级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和慰问款物,中央确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都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进一步规范低收入居民经济状况家庭核对流程
申请救助的居民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工作人员仔细检查救助申请家庭授权书情况、基本信息是否完整,确保授权书与申请救助对象信息一致,并及时将基本信息通过“一门受理”系统转办至相关业务办理信息系统,通过业务办理系统发起核对,在6个工作日内生成核对报告。需要开展手工查询的地区,可适当延长1-3个工作日生成核对报告。核对报告生成后3个工作日内,对核对后符合条件的申请救助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对核对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原因。
由于信息系统不健全,无法实现联网查询的申请救助家庭财产收入信息,县级核对机构要加强与县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衔接,通过手工查询的方式准确核实家庭经济财产状况。
(四)加强低收入居民经济状况家庭核对保密安全管理
核对系统登录、使用账号实行实名制登记,账号使用人姓名、职务等信息要报上级核对机构备案。各级核对工作人员负有保守核对系统及信息秘密的义务,非经授权许可不得将在工作期间所了解和掌握的核对系统及信息提供、外泄给任何第三方。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初次登录后要及时修改原始密码,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账号、密码交由非法定职责人员使用。因账号密码造成的信息数据外泄责任,由账号使用人负责。
核对工作人员在调职或离(退)职时,必须由上级核对机构取消账号,停止登录权限,不得保留与核对业务相关的任何文件。核对工作人员在调职或离(退)职后,仍有义务保守在核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核对机构、申请救助人员个人信息或虽属第三方但核对机构承诺有义务的秘密和有关保密工作的字段信息。若因泄密造成核对机构或第三方重大损失的,无论是否在职,核对机构或第三方都有权追回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完善低收入居民经济状况家庭复查核对制度
申请救助对象家庭或个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部门通知后的30日内向县级核对中心提出复核,核对机构应在受理复核委托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出具复核报告,并将复核结果反馈至县级核对机构。申请救助对象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三、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涉及领域广,牵扯部门多,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将此项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措施给予高度重视。要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通过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核对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二)落实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各地要将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纳入地方各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不断提升分值权重。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能力建设。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公平公正实施的重要前提,机构建设是核对机制全面推进的关键,也是核对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各地要加强工作力量,全面梳理健全现有市州、县区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机构,严格按照各级编制部门批复落实工作人员,确保人员到岗在位,严禁挪用编制、调用人员。省级核对机构主要承担规划指导和跨区域信息核对职责;县区级核对机构应承担主要的核对任务;乡镇(街道)可通过设立核对工作人员的方式,承担乡镇核对工作职能。对存在核对工作人员不足的地区,可以通过人员调配、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形式配备配强工作人员,切实加强能力建设。
(四)强化保密措施。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中的许多信息涉及居民家庭和个人的隐私。各地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强化信息保密措施,部门之间信息交换要签署保密协议,要建立保密制度,对工作人员私自泄露个人信息,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加强政策宣传。以党和政府对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青海省民政厅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