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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做到应保尽保 切实保障 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时间:2020-05-09   来源:社会救助处   浏览次数:17844
  关于坚决做到应保尽保 切实保障 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相继作出一系列安排部署。我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疫情防控和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有一些复工复产困难城乡失业人员、建档立卡对象、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存在困难。为切实保障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困难群众摸排力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作用,指导承接主体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摸排力度,全面排查了解失业人员、困难企业职工、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未参加失业保险且近三个月登记失业的农民工、城市灵活就业人员、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对象、老弱孤残特殊群体、低收入家庭等的生活状况,认真排查是否出现“漏保”、“漏救”等情况,做到100%排查到位。要按疫情期间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并按规定实施分类施保。要及时关注已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收入降低的要及时调整补助水平。对家庭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要给予不少于3个月渐退期,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兜牢民生底线网。各地要对标《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青冠指[2020]40号)有关规定,查漏补缺,加快工作进度,足额精准发放临时救助补助资金,切实兜住、兜牢疫情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网。要全面落实乡镇批救同步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及时解决城乡居民遭遇的急难型困难。继续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给予重点关注,通过落实临时救助政策,有效解决日常生活中出现的暂时性困难。要继续做好外省籍人员关心关爱工作,对在住宿、饮食等方面存在临时性困难的,要根据实际需求,通过临时救助提供临时住宿、饮食、防寒衣物等帮扶。要充分发挥“一事一议”工作机制作用,对城乡困难群众遭遇的重大生活困难,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
  三、全面落实特困供养救助政策,做到应养尽养。各地要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精准评估生活自理程度,提高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确保全省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要进一步加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确保特困老人能够享受到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要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责任,确保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顾。要健全完善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和监管长效机制,探索“物质类救助+服务类救助”兜底保障新模式,确保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四、全力推进兜底脱贫,切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各地要深入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补针点睛”专项行动,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重点将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智力残疾、重度残疾人、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重病患者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农村低保中已脱贫的建档立卡对象,在核准收入后,列入渐退范围,可给予不少于1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对脱贫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扶贫线但低于低保标准的继续享受低保,根据实际调整补助水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要通过优化贫困对象衔接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县乡、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建立民政系统防止返贫长效机制,有效防止产生新的贫困群体,全力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工作成果。
  五、密切关注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地要高度重视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加强与发改、财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发放。要加强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发放对象和资格,规范发放程序,及时公开发放范围、标准和享受对象,减轻疫情期间物价上扬对全省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影响,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六、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做实做细兜底保障各项工作。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疫情期间兜底保障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将兜底保障政策落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夯实工作责任,认真履职,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抓实抓细疫情期间兜底保障各项工作。进一步优化简化救助程序,最大限度方便困难群众,提高为民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政策有关规定,按标施保,足额发放补助资金,健全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各市(州)民政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会同纪委监委、财政和审计部门,强化对辖区疫情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治作风浮夸、推诿刁难、弄虚作假等现象和问题。同时,要激励一线党员干部敢担当、敢作为,对非主观故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减轻或免予相关责任。
      
 
青海省民政厅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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