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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照料服务的通知

时间:2025-08-17   来源:社会救助处   浏览次数:27263
  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照料服务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与脱贫攻坚工作的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精神,结合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重要意义
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是解决特困人员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的重要举措,是弥补社会救助体系短板的迫切需要,是积极探索社会救助发展新路径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点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不到位、照料护理服务标准不统一、照料护理方式单一等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物质类救助+服务类救助”保障方式,明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和监管机制,切实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基础上,为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提供委托照料服务,积极推动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措施
  (一)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各地要按照《关于调整提高2020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青民发〔2020〕2号)要求,足额兑现落实基本生活供养金和照料护理金。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通知》(青民发〔2018〕57号)要求,及时解决患有精神疾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等不宜集中供养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不足问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院及康复期间,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失能程度,兑现落实相应的照料护理金。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应及时支付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或承担照料服务职责的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账户。
  (二)确定提供照料服务的承接主体。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提供照料服务的承接主体,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确定照料服务承接主体要充分征求特困人员意见,一般可以是特困人员亲友、邻里和村(居)委会干部;可优先安排低保、低收入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也可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供养服务机构、有良好资质和口碑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统一为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服务。县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承接主体签订四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共同推动协议约定事项落实到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
  (三)明确委托照料服务内容。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照料服务承接主体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全面落实日常照料、基础护理和送医陪护等服务。日常照料服务:要以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程度及日常生活需求为导向,上门提供洗衣做饭、打扫卫生、代购日常用品和药品等服务,保证个人及居所清洁卫生、饮食规律等;基础护理服务: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根据其具体情况上门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用药、穿(脱)衣、洗漱、洗澡、如厕等服务;送医陪护服务:特困人员生病需要就诊或住院时,照料服务承接主体应及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送至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确定的照护服务承接主体提供必要的看护服务。
  (四)强化照料服务资源链接。市(州)级民政部门要指导辖区民政局做好照料服务与居家社区养老、扶残助残等服务的衔接,整合相关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全面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服务保障。要优先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农村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等。积极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等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分散供养人员提供助餐、助洁、住院陪护等服务。各地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医疗、住房、教育等救助政策,着力解决分散特困人员“三保障”问题。要做好与本地区医疗部门的协商沟通,对分散特困人员定期随访、记录病情进行治疗康复等。有条件地区每年组织分散特困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要与临时救助政策做好有效衔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政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危房改造等维持基本住房项目时,扣除政府相关补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过重超过个人承担能力的,可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按照实际困难给予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在享受救助供养金基础上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及时跟进临时救助政策。
  (五)加强委托照料服务监督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强化对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对探访发现的问题和特困人员的服务诉求应及时与照料服务承接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其及时改进。要深入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重点加强对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跟踪关注,鼓励动员其入住机构,确保到年底各地区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50%,积极鼓励未成年特困人员到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建立以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等为主要方式的委托照料服务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对照料服务承接主体开展评价考核。强化结果运用,对评价考核不合格的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承接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委托照料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评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和建议,及时查处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单位、承接主体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深入摸排精准服务。自文件下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人逐户对本地区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进一步评估核实,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档次及照料服务内容,提供照料服务要体现差异性和精准性,确保满足个性化需求。考虑到特困人员获取政策信息的渠道单一,各地要采取上门讲解、集中宣讲等方式大力宣传照料护理政策,让特困人员打消思想顾虑充分享受应有的照料服务。将关心关爱特困人员作为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重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激励和引导照料服务人大力弘扬孝老爱亲、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为分散特困人员提供良好服务。
  (二)签订照料服务协议。省民政厅制定了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样本,协议内容包括特困人员和照料服务承接主体信息、照料服务内容、照料服务权利义务以及违约承接、协议期限等,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样本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协议文本,照料服务协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体现差异性和操作性。此外,针对部分生活在偏远、零散地区的失能特困人员,无自愿的照料服务承接主体并且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服务半径无法覆盖的,动员其入住机构供养,仍选择居家生活的应由县级部门协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村(居)委会负责照料日常生活起居落实照护义务,避免出现冲击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自文件下发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部签订照料服务协议。
  (三)强化责任担当。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切实抓好分散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政策落实落地。县级民政部门进一步强化资金保障及监管,确保照料护理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对本地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按季度分片进行入户检查,年入户率应达到100%,防止出现提供照料服务承接主体“拿钱不服务、服务不到位”的现象。自2020年6月起,调整特困人员信息录入、纸质档案内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档案中应附有照料服务承接主体具体信息,如,身份信息、健康证明、领取照料护理金额及一卡通账号、照料护理服务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探访记录等。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都应有完整规范的特困人员档案。市州级民政局要认真指导督促本地区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总结具体做法及典型经验并于6月30日前上报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附件:1.青海省分散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协议(样表)
附件:2.特困人员基本信息表(样本)
   附件: 3.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照料护理档次)评估表
            (样本)
附件:4.照料服务承接主体基本信息(样本)
附件:5.乡镇(街道办事处)巡查探访表(样表)
   附件【点击下载查看】
 
    青海省民政厅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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