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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12-14   来源:慈善社工处   浏览次数:23820
  关于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慈善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慈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工作内容
  全省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局作为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级行政区域内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导、监督管理辖区内慈善组织依照《慈善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有关规定开展慈善活动;
  (二)指导辖区内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增强慈善行业自我管理的能力;
  (三)组织开展社会监督,全面做好慈善活动信息公开和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二、完善监督管理方式
  (一)加强慈善活动备案管理
  1.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天前,应向登记机关的慈善业务管理部门就开展募捐方案进行备案; 符合公开募捐资格,备案成功的慈善募捐方案,由同级民政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2.未向民政部门备案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擅自开展募捐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返还募捐的财产;募捐的财产难以返还的,交由有关慈善组织管理使用。假借慈善名义骗取钱财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行政监管
  1.建立重大慈善活动检查制度。对慈善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给予指导;对于资金量大、涉及范围广、受益人群多的慈善活动应采取查阅材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联合登记管理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必要时可商请其他相关单位配合。重点检查慈善活动的款项募集、信息公开、资金使用及实施效果等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2.建立慈善活动年度审计制度。每年初由慈善组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慈善组织上年度开展各项慈善活动的财产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作为每年年报的重要依据。
  3.建立慈善组织行政约谈制度。对慈善活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群众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问题应及时对相关慈善组织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督促其整改。
  4.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接到投诉举报后,应迅速反应,依法处理,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给予答复;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由登记管理部门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并将查实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慈善组织信用记录。
  5.建立舆情监控制度。时刻关注有关慈善工作方面的社会舆论并及时作出回应;广泛听取公众和慈善组织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妥善给予答复和处理。涉及其它政府部门的应及时转送,加强沟通协作。
  6.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于非本辖区登记的慈善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或登记机关及时通报该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必要时应配合、协助调查。
  7.加强信息化管理。通过智慧民政建立全省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及时进行政策发布、项目展示、活动交流、信息公开,提升慈善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监管效能。
  (三)强化行业自律
  1.指导慈善组织以组织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慈善组织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慈善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要求有序开展。
  2.指导行业性慈善组织健全行业标准和规范行为准则,对于慈善活动开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在本行业内通报和惩处。开通行业监督举报热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协助行业慈善组织按照《慈善法》和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指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供政府相关部门参考,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评估活动的有益补充。
  4.指导行业慈善组织进一步完善行业慈善工作宣传机制,充分利用行业网站和会员单位网站公开信息。从行业角度应对公众对慈善事业及慈善活动的质疑与建议,提高行业慈善组织舆论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力,维护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社会监督
  1.建立健全省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慈善活动社会监督网络,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媒体代表、社区居民等志愿者,对辖区内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慈善活动开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2.依托中华慈善网和青海省民政厅官网以及智慧民政信息平台,开设青海省慈善监督热线及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的投诉和举报。
  3.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建立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主流媒体信息通报机制,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
  三、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慈善行政业务管理部门按照《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加强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管理工作合力。
  (一)建立慈善行政业务管理部门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的协调互通机制。慈善行政业务指导部门应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随时了解掌握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和注销情况;及时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通报慈善组织的项目活动、意见建议及违规行为等有关信息,作为慈善组织信用记录的重要参考。慈善行政业务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非法慈善活动的,应由慈善行政业务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处理。必要时,协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联合开展执法监督检查、行政约谈及举报问题处理等监管工作,做好衔接沟通和协调配合。
  (二)建立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的会商机制。适时组织召开会商联席会议,由慈善行政业务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参加,通过定向邀约和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选取一定数量慈善组织代表,面对面就慈善事业发展态势、慈善项目运作情况及慈善行业的重要事项进行咨商,切实解决慈善事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辖区内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能的重要内容,做好机构、人员及经费的协调安排工作。充分发挥省和各市(州),区(县)慈善监管工作协商机制的作用,及时研究处理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规范实施。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在监督检查、行政约谈、举报处理等各项工作中认真填写记录(表格见附件),切实规范办理程序,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三)加强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指导慈善组织准确把握《慈善法》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营造社会了解慈善、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为慈善事业的规范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抓好落实。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局要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省厅将进一步加强督查指导,组织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定期开展推广交流,总结工作经验,分析解决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
 
附件:1.慈善活动监督检查记录表
      2.行政约谈记录表
      3.社会举报办理记录表                       
   附件【点击下载查看】
 
 
                             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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