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提高对慈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监督力度,督促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切实推动我省慈善事业依法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了该通知。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管理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三、目标任务
《通知》对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监管工作内容。全省民政系统应加强对本级行政区域内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管理辖区内慈善组织依照《慈善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有关规定开展慈善活动;指导辖区内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增强慈善行业自我管理的能力;组织开展社会监督,全面做好慈善活动信息公开和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二)完善监督管理方式。从加强慈善活动备案管理、加强行政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开展社会监督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加强慈善活动备案管理方面,要求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向登记机关进行募捐方案备案,未向民政部门备案的,由民政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在加强行政监管方面,共有7项内容,分别是建立重大慈善活动检查制度,建立慈善活动年度审计制度,建立慈善组织行政约谈制度,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舆情监控制度,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加强信息化管理;在强化行业自律方面,主要是指导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慈善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要求有序开展;在开展社会监督方面,建立健全省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慈善活动社会监督网络,开设青海省慈善监督热线及举报信箱,支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从建立慈善行政业务管理部门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的协调互通机制、建立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的会商机制两个方面提出了要求,慈善行政业务指导部门应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加强衔接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机制,随时了解掌握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和注销情况,联合开展执法监督检查、行政约谈及举报问题处理等监管工作。
(四)工作要求。从高度重视、规范实施、加强宣传、抓好落实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要求,明确各地要高度重视辖区内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切实规范办理程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了解慈善、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为慈善事业的规范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涉及范围
全省慈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