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依据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养育 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0-12-18   来源:儿童福利处   浏览次数:37294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全省孤儿及参照孤儿基本养育标准进行保障的各类困境儿童的权益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从2020年起全面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提高260元,达到每人每月136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提高260元,达到每人每月960元;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集中养育孤儿保障标准执行;集中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集中养育孤儿保障标准执行,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二、建立保障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
  在此次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同时建立全省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与社会救助政策相衔接,与全省分散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实现同步等额增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同步增长提高。
  三、执行时间
  提高后的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四、资金来源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相关要求
  (一)落实保障标准。各级政府要做好提标后的保障资金补发工作,将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标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并建立电子及纸质档案,做到“应保尽保”、“应纳尽纳”。
  (二)加大动态管理。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及村(居)儿童主任的作用,深入调查了解,动态掌握本辖区孤儿及各类困境儿童的基本情况,及时对各类困境儿童开展分类救助保障,杜绝瞒报、谎报情况,及时录入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按规范程序办理保障资金的增发或停发手续,实现动态管理。
  (三)提高宣传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政策宣讲进村(居)”的活动契机,进一步加大儿童福利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本地区的宣传宣讲工作,积极营造全省社会关爱儿童、保护儿童的良好氛围。
   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pdf【点击下载查看】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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